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0日,周某在陈某处承租了一间商铺,双方签订《商铺出租合同书》,约定租期自2017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0日,租金为每年六万元,保证金为一万元,物业管理费为每年4000余元。
2022年,周某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房租。周某与陈某协商提前退租,但陈某并未赞同。
2022年6月1日,周某将商铺钥匙放在了门口的小花盆下搬离了商铺。
陈某在多次需要周某继续履行租约未果后,以周某拖欠房租为由诉至法院,需要判令解除出租合同,周某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至实质返还商铺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月30日为六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觉得,周某与陈某签订的《商铺出租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周某未按约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其未经陈某赞同,单方搬离商铺的行为构成违约,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周某搬离房子的时间不可以认定为合同解除时间,陈某不需要退还保证金一万元。
同时,考虑到陈某作为守约方在得知周某已无继续履约可能性的状况下,有预防损失扩大的义务,故认定周某收到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2年8月16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与周某所签订《商铺出租合同书》于2022年8月16日解除,周某应向陈某支付欠付租金、物业费等共计三万余元。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