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民事诉讼奉行“不告不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舍弃,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置,且预交的诉讼费不予退还。
但应该注意的是,法院按撤诉处置后,因为案件未经实体处置,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第三起诉。
法条链接: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置;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不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