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新大洲摩托车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议决议”、与本公司与天津本田摩托公司、上海新大洲摩托车销售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销售公司、海南琼港轻骑摩托车开发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总汇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并协议书》,经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二函[2001]449号文的初步批准, 本公司拟与上述公司进行合并,合并后本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新大洲本田摩托车公司予以承继。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司特向债权人发出如下公告:
凡本公司债权人应于本公司发布首次公告日(即2001年6月8日)起九十天内持有效债权凭证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协商有关债权处置事宜;
具体债权申报方法详见《中国证券报》2001年6月9日第3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