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3)推行家庭暴力的;
(4)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需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如被告不认可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结婚以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结婚以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舍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