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侵占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别人财物。第一,“保管”是种事实上的支配或者控制;“代为”说明行为人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应将代为保管理解为刑法上的占有,即对财物具备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支配力的状况,或者说,包含事实上的支配与法律上的支配。无论是事实上的支配还是法律上的支配,都应以财物的所有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为首要条件。委托关系发生是什么原因多种多样如出租、担保、借用、委任、寄存等等。委托关系未必要有成文的合同,依据平时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国内刑法中的大部分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肯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规范。由于,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风险性的程度,既是区别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又是决定刑罚轻重的要紧客观尺度。本罪的立案标准,一为数额较大,一为有其他紧急情节。
依据河南高级人民法院、河南人民检察院 、河南公安厅《关于刑法有关条约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侵占罪侵占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是“数额较大”。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是“数额巨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