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近年来不断增多的社彩礼纠纷案件,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在2024年2月1日起正式实行。
伴随经济的不断进步与消费升级,彩礼的金额不断增高,从几万上涨到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彩礼在各地数见不鲜,对于涉及到彩礼返还的纠纷审理在最高院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讲解》与《民法典》中也有部分规定,但伴随时间的推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现在最高院也是依据之前各地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统一的司法讲解,下面为各位简要的介绍一下《规定》中的主要内容意义:
1、进一步明确了禁止借婚姻彩礼之名索取财物
虽然在《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中已经明文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这次最高院的《规定》中第三明确了该项原则,并将该原则作为《规定》的第一条主要内容表明了法院对于该不当之风予以打击的决心。
2、不同了平时中几种容易与彩礼混淆的财务类别
第一《规定》明确了应当依据给付彩礼一方的目的、时间、财产价值与给付人和接收人等事实,综合考虑双方当地的风俗习惯来认定是不是是彩礼。
第二《规定》通过反向排除的方法明确了几种实践中容易与彩礼混淆的财务类别,包含:一方在节日或者过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平时消费性支出等;与其他价值不大的财务。
最高院觉得以上类别的财务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纪念特定节日或为了增进双方感情与价值不大的财务不是彩礼的范围。
3、新增了婚约、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爸爸妈妈可以作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实践过程中,有出现彩礼的给付与接收是婚姻或婚约双方爸爸妈妈的情形,这是符合国内部分区域风俗人情的,也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最高院觉得可以将婚姻或婚约双方爸爸妈妈作为诉讼案件当事人。应该看到《规定》中充分尊重了国内的传统风俗中,儿女的婚姻由爸爸妈妈一手操办的事实,也充分考虑传统风俗习惯在实践过程中的影响。最高院基于以上的事实对于是不是将婚姻或婚约双方爸爸妈妈列为当事人作出了以下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质给付彩礼的爸爸妈妈可以作为一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质接收彩礼的爸爸妈妈可以作为一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即如果是针对彩礼返还之诉求的案件中,婚约双方的爸爸妈妈可以作为当事人,但若是附带了倡导返还彩礼诉求的离婚纠纷案件,则依旧确定夫妻双方为当事人。
4、针对结婚登记的要件外新增两种状况下彩礼返还的规则
在以往的认知中彩礼的给付是为了达成婚姻登记的目的,所以在过往的案例中多是以结婚登记作为考量是不是返还彩礼的主要要件,但在近些年实践过程中不断出现“闪婚闪离”或“未婚先孕”等状况,单纯以结婚登记作为是不是返还彩礼的要件没办法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最高院的《规定》在针对结婚登记这一标准要件以外新增了两种状况下彩礼返还的规则。
第一是针对已经完成结婚登记但并未生活在一块或结婚时间较短的夫妻。考虑到男女双方虽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没公开举行结婚典礼或“隐婚”的状况,又或者结结婚以后双方并未一同生活在一块乃至由于结婚以前知道不够而“闪离”等状况。假如觉得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便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求,不利于保护双方财产的平衡,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彩礼的状况。
第二是针对虽然没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长期同居生活有了“夫妻之实”乃至女方已经未婚先孕或未婚已育的“准夫妻。”考虑到双方已经一同生活与保护女人身心健康的原则,特别是正在孕育或已经生育子女的状况。假如觉得双方没结婚登记就返还彩礼明显有违公平原则。
针对以上两种状况,最高院的《规定》也明确了应当依据彩礼实质用及嫁妆状况,综合考虑一同生活及孕育状况、双方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不是返还与返还的具体比率。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