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基本薪资计算加班费如此合理吗
不合理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适当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由于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可以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便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状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资的薪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一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可以安排补休的,支付高于薪资的百分之二百的薪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高于百分之三百的薪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薪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手段。但,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来讲,其休息有着比平常和休息日更为要紧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方法没办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薪资报酬。用人单位遇见上述状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根据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是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实行法律对这样的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可以混淆,不可以代替,不然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越合理数目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薪资报酬。
假如你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