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犯罪对其采取强制手段需要什么程序
1、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依据案情变化,应当准时变更强制手段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越十二个月。
2、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3、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公安机关在依法实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实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实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假如在实行后发现被实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4、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实行逮捕的,应当在实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5、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或有关状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6、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实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状况;状况紧急的,可在实行的同时或者实行将来准时通报。
引使用方法条
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