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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提升诊断水平,保障职工健康,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职业病,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实行。第三条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凡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职员,需要好好学习和学会国家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及有关规定,以科学的态度和极端负责的精神,做好诊断工作。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需要实行以当地为主和以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职业病诊断组的集体诊断为准的原则。第五条职业病的诊断,应依据病人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剖析后,作出诊断。第六条本方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推行。第二章诊断机构与职责第七条下述机构有职业病诊断权:
1.国家、省和市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由上述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当地区的职业病诊断:2.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省各工业交通厅、公司和各大型厂矿企业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经所在区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分别负责本部门在该区域的直属企业和本企业的职业病诊断。第八条卫生部在全国卫生指标技术委员会职业病诊断标准分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国家职业病诊断组,其任务是:
1.对全国职业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2.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病诊断组和各地区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提交的职业性疑难病例的诊断。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为该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平时工作。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打造省、市级职业病诊断组,其任务是:
1.对当地区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2.受理当地区职业性疑难病例的诊断。第十条职业病诊断组,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领导和从事劳动卫生、职业病、X线与有关临床学科有经验的专业职员组成。应该注意吸收工业部门中那些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业职员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有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为其办事机构,负责平时工作,并每年从卫生事业费中安排肯定的活动经费。职业病诊断组可依据需要下设若干个专业小组第三章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凡应立即抢救的职业病病人,可到附近医疗单位或职业病防治单位诊治。医疗终结疑有后遗症者,受诊单位应将它转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并负责向该机构提供病人的治疗状况及诊断建议。第十二条凡慢性职业病的诊断,职工应持本单位的介绍信和详细职业史的证明材料,到当地区职业病防治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就医。确诊后,诊断单位应出具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给病人及其所在单位各一份,存档一份。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需要注明复查日期,到期未复查者,原诊断证明书即作废,复查期有规定的,则按规定实行,尚无规定者,可由诊断单位依据病人的具体状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