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的审理规则
合议庭的审理规则是指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全体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建议。
就是合议庭成员没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需要休庭,并或有关状况记入庭审笔录,现实生活当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当然这样的情况的出现,可能是这个法官过度疲倦了。
合议庭组成职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包含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与新证据与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或者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了或者被变更了,而致使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还有就是如此的一些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有关的审判职员一同讨论,包含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新种类的案件,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或者合议庭建议与以往相同种类型案件的裁判大概不同的案件,或者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如此一些案件讨论建议,仅仅提供合议庭参考,并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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