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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前十分钟摔伤引发工伤认定纠纷

www.jamiot.com 2025-06-30 劳动纠纷

打工者汪*军早上6点50分来到公司工地,因上卫生间掉进基坑受伤。公司说上班时间未到,摔伤不属。当地社保局也说不属工伤。汪*军无奈向当地县法院讨起说法。那样,汪*军摔伤到底是不是是工伤?

摔伤与认定

汪*军是浙江龙游县小南海镇的农民,2003年6月6日,汪*军被江山市**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公司)雇用,专门从事工地的钢筋搬运和捆扎工作(小工)。
2003年6月十日早上6点10分,汪*军从家出发,约6点50分到达公司承包的龙游县龙游镇新一路龙港房开公司综合楼工程工地,直奔卫生间。因为可进卫生间的围墙大门一直锁着,汪*军只好从工地已挖好的基坑边绕过去,但当他走到基坑边时,“哗啦”一声路基翻塌,汪*军不慎掉入基坑,导致右脚骨折。伤后,他需要**公司支付有关损失费,但遭拒绝。

6月18日,汪*军向龙游县社保局(下称社保局)提出申请,社保局于6月25日向**公司发出工伤认定督查公告书,6月27日**公司向社保局提交了《事故报告》称:兹有我公司承建的新一路综合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人事故,我公司作如下呈诉:(1)我公司属国家二级资质建筑企业,有统一的作息时间表。汪*军出事时间为6点40分,还没有到上班时间。(2)其他作业职员都在一块等待安排工作,唯独他私自行动,有哪些企图?(3)出事地址在非作业区,并无道路可行,汪*军进入此处的目的是什么?(4)汪*军自述是小便,这完全违背了文明施工的条例,本工地有卫生间,而伤者所出事之处一非道路二非卫生间。以上均为事实,在场作业职员可以作证。社保局也向汪*军进行了调查,并于7月22日作出汪*军受伤,不符合工伤条件的认定决定书。

起诉与判决

本想出来打工赚点钱的,却落得脚骨骨折,弄不好还会留下终身残疾,可社保局却说不是工伤,这让汪*军有苦难言。无奈,他于9月11日来到龙游县法院讨起说法,需要撤销被告社保局的认定书。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了**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汪*军诉称,被告社保局于2003年7月22日作出的龙人劳社工认字(2003)第21号“不是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其认定的事实及适使用方法律不当,原告为**公司打工,根据公司规定,工人在工作期间可以上卫生间,原告在6月十日上午7点前已经到达工地,但在去上卫生间的路上不慎跌入基坑受伤,原告觉得去上卫生间是为工作作筹备,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此该伤应认定为工伤。为此需要撤销被告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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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觉得,2003年6月十日上午6时50分许,原告汪*军已经进入第三人的工地,其主观目的是为第三人工作而不为其他。因去上卫生间的途中不慎掉入工地的基坑中摔伤,应属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地区内受伤,该受伤符合《浙江企业职工推行方法》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第八条第(四)项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以原告在上班前及非工作地区攀爬障碍物时受伤而作出的不是工伤的认定,该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使用方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2003年11月13日,浙江衢州龙游县人民法院当庭一审判决撤销被告社保局的(2003)第2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限其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但社保局重新作出的工伤决定书,仍然觉得打工者汪*军之伤不是工伤。汪不服已申请复议,此案正在复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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