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近期,公司因亏损裁员,裁到了他的身上。互联网公司经理与程某谈话后,双方协商签订知道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互联网公司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待程某办完辞职手续后,互联网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程某一边办理辞职手续,一边盘算着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我在这儿工作已经3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4个月薪资的补偿金;我每月的薪资平均有5000多元,如此,4个月薪资起码也应有2万元吧。程某没想到的是,财务职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缘由时,财务职员讲解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个人所得税?难道我领到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也要上这个税吗?”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互联网公司与程某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互联网公司向程某支付4个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互联网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不对的。其理由如下:从税收的角度来讲,假如把劳动者如此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薪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薪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预防有的企业或个人,会借助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又规定,超越当地上年职工平均薪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案例中,程某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超越北京上年职工平均薪资的3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文书推荐: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兼职合同范文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范文样本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合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