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终止的情形有什么规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形在有关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
1.假如委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表明其不再想担任此职务,那样其资格自然终止。
2.若委员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显示出其不积极履行职责,也将致使资格终止。
3.对于拒不履行业主义务,如不交纳物业服务成本的委员,同样会面临资格终止的处罚。
4.因物业出售、灭失等缘由不再是业主的委员,或因疾病等缘由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委员,与有犯罪行为的委员,其资格也将依法终止。
2、委员资格终止的具体规定
关于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具体规定,除上述情形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肯定条件,包含本物业管理地区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
2.当委员不再符合这类条件,或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的情形时,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资格也将终止。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初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和副主任,若委员资格终止,应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它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是业主大会所有些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委员终止后财物怎么样移交
找法网提醒你,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其财物的移交工作至关要紧。
1.依据有关规定,委员应在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它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是业主大会所有些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这一规定确保了业主大会的财产和资料得到妥善保管,防止了因委员辞职而导致的财产流失或资料遗失。
2.在移交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应认真核对财物清单,确保所有财物均已完整移交,对于移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或争议,应准时向业主大会报告并寻求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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