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1年王-晴与小张结婚。
2003年,王-晴夫妇因购置房子缺少资金,同意了王-晴爸爸妈妈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王-晴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子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觉得应将房子折价后,由两人平分;王-晴觉得其爸爸妈妈资助的10万元房款需要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析:从王-晴的状况看,其爸爸妈妈为他两个购置房子出资是在他两个结结婚以后,且当时没明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王-晴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王-晴和小张的一同财产。可见,王-晴的看法没依据。当然,有一个首要条件是例外,假如王-晴能采集到李某出轨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样,王-晴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约:依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须赠与合同中没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一同所有,而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刊提醒:在婚姻日常,不少财产上的问题,譬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看上去有的微不足道,不少夫妻怕谈这类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类过去无视的“小问题”才真的“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的做到“分手将来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