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内婚姻家庭法律和有关司法讲解的规定,在离婚关系中,对夫妻共有房子的分割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自愿协商的原则
国内《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处置夫妻一同财产时的最重要原则就是自愿协商,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置。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须不非法处分与别的人共有些财产或第三人所有些财产,人民法院在审察离婚双方处置财产的协议时,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愿的财产分割自治协议。
2、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法律范围的基本原则,体目前夫妻婚姻关系中,就是男女婚姻地位平等和夫妻关系平等,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依据国内《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夫妻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与《婚姻法讲解》第17条“夫或妻在处置夫妻一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规定,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理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对夫妻的一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用、处分的权利,离婚时双方当然有平等分割一同财产的权利。同时,为了保证妇女不因经济缘由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影响生活水平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国内《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同财产在协议分割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不适合分割用的夫妻共有些房子,应依据双方住房状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
4、有益于生产、生活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子是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需要暂住的,经查实可依据实质状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低于2年。假如采取折价补偿方法分割共有房地产,分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他们相当房子一半价值的补偿。共有房子分割时,不可以破坏财产的用法价值和经济价值,尽可能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发挥用途。
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方有重婚、姘居、家庭暴力、虐待和丢弃等行为而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基于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可能带来很大的身心伤害,严重干扰夫妻感情的破裂,所以在分割一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给予照顾。即使是在离结婚以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一同财产或者伪造一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也是离婚中有过错,对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一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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