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华某恋爱3年了,在xx花园小区看好了房屋,筹备购房结婚,华某觉得已到结婚过日子的时候,毫不犹豫地把自己多年的积蓄6万元交给了邓某买楼,根本没向坏处考虑,更没找什么证明。于是2人共花了14万元买下了楼房。初,新房装修好了,房地产证书办妥了,对房地产证上产权人一项仅有“邓某”二字,华某根本不在意,总感到一家人写哪个的名字不可以啊!当年5月1日,二人终于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但此后不久,邓某与一有夫之妇有染,有时彻夜不归,华某没办法原谅他,诉到法院需要离婚,并需要邓某返还其支付的购房款6万元。邓某则辩称,那套房屋是他的结婚以前财产,买房的钱全是他支付的,房屋的产权人也是他。最后,法院判决邓某与华某离婚,同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国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的一方财产:
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国内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我们的倡导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华某要想让邓某返还购房房款6万元,就需要举证证明她有6万元的结婚以前财产用作了购房。但她没办法证明这一点,故败诉是势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已为有效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不需要举证证明。假如邓、华2人当初就各自的结婚以前财产白纸黑字地写了解,并经双方签名认同,再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华某就不会由于举证不可以而败诉。华某无财产公证意识,没预防婚姻破裂的手段,是致使他的诉讼失败的最后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