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自始没法律约束力,不可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依据国内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因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总是是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筑工程了。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状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性,因此司法讲解拟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法: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不过“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可能不是达成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别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讲解拟定者是使用“折价补偿”的方法处置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成本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规定,假如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成本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规定,假如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导致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获得的非法所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资质的实质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别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致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获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获得资质的,根据有效合同处置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所下,假如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获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根据无效合同处置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