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建议》,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专家表示,《建议》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进行干涉提供了要紧依据。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细胞,家庭成员间的和谐与爱是社会和谐的根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家才历来强调“家和万事兴”,强调“亲亲”、“尊尊”的家庭伦理秩序。但在现实日常,一再出现的家庭暴力现象,不只破坏了家庭这个“宁静的港湾”,而且也冲击了整个社会的秩序基础。为此,国家公权才有必要介入被视为“私人领地”的家庭内部,甚至通过立法向家庭暴力说“不”。
然而,在确认公权干涉的正当性的同时,到底采取何种方法对家庭暴力推行适合的治理,却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实践性难点。就拿公安机关来讲,《建议》虽然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范围,但在具体的推行操作中,却面临着规则拟定者所很难想象的很多困境。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当夫妻间普通的吵架招来“110”民警时,该如何解决?是充当好心的“马*姐”耐心调解,还是将滥报警者科以行政处罚?再譬如,严厉的爸爸正在拿着笤帚“教育”我们的孩子,警察到底管不管?这类问题,可能从理论上不难拿出“家庭暴力”的定义标准进行判断,但实践中可不是这样简单。当民警深夜面对报警的“老婆”不让带走打了我们的“老公”时,又岂止一个“尴尬”所能形容!前些年,“有困难找警察”如此的标语已经让不少基层公安机关面临重重困境,这一次“110”出警是否会第三置警方于“很难自拔”的境地呢?
与执法可能面对的困境相比,“110”出警对于反对家庭暴力的成效更值得探究。不能否认,在很多场所,出警对于准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弱势人群的人身权利具备要紧的现实意义,对普通的家庭暴力也能起到遏制的导向用途。但问题是,民警将施暴者强行带走并进行处罚,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使行为人“下不为例”?又能对社会起到多大的“引以为戒”的示范效应?更重点的是,如此的出警对于已经出现裂痕的家庭关系能否起到修缮和恢复有哪些用途?被放回家的施暴者还是否会采取更紧急的报复行为?好似单纯的刑罚根本没办法达成对受损社会关系的修复一样,简单的执法处置也根本不足以承载弥合家庭裂痕的功能。而只须不可以从根本上修缮这种家庭裂痕,那对家庭暴力的治理而言也就势必是“治标不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