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与李某(男)原系男女友关系,两人恋爱期间张某为全力支持李某创业,先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借给李某12万元和2.25万元,后又将通过信用卡套现的13.4万元和互联网贷款的2.28万元出借给李某。2021年3月12日双方对所借款项进行对账结算后,李某自愿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其向张某借款30万元,后两人关系破裂,张某多次需要李某偿还借款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30万元。
法院审理觉得,本案争议焦点重点在于两人借贷行为的效力怎么样认定与应予返还的钱款数额怎么样确定?关于两人借贷行为的效力怎么样认定问题,本案中张某出借给李某的款项,主要有四部分组成。第一,张某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将自有资金出借给李某的12万元和2.25万元两部分,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达成民间借贷合意,应当认定为有效李某应予返还。
第二,张某通过信用卡刷卡套现和网络金融借贷等方法贷款后,转借给李某的13.4万元和2.28万元两部分,表面上看是张某通过网上转账等方法将款项出借给李某,实质上均是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再进行出借的行为,该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均应认定为无效行为。
关于应予返还的钱款数额怎么样确定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张某与李某之间13.4万元和2.28万元借款,虽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但钱款应当予以返还,加上前两笔借款合计14.25万元,李某应返还张某钱款共29.93万元。鉴于李某已在双方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向张某借款30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法判决李某向张某返还钱款30万元。二审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