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协调处置好科技职员本职工作与业余兼职两者之间的关系,1988年1月18日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职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建议》对科技职员业余兼职问题做了系统而且具体的规定。《建议》第1条指出,科技职员在完本钱职工作的首要条件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出售、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借助科技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建议》第2条也同时规定,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科技职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职员暂不兼职:(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2)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3)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本单位要紧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单位任务的;(4)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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