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老王得了皮肤病。想少花点钱的他,根据电线杆上的小广告找到一家小诊所(没看到营业执照),花几十元钱买了些药治疗。可回家抹了药后,并未出现“百元止痒,一抹见效”的成效,反而引起皮肤多处化脓。老王急了,快点到合法医院,花了1000多元才将老病新伤一块治好。懊恼的老王非常想了解,给自己导致这样的情况的小诊所能否构成医疗事故?该怎么样找那家小诊所去“了断”?
回答 依据老王的介绍,他这样的情况不是医疗事故。自2002年9月1日起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2条、第60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才是医疗事故。可见,不管员工是不是获得大夫执业资格,小诊所无营业执照,未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过失导致了老王人身损害,都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而不可以作为医疗事故来处置这桩纠纷。那样,老王该怎么样找那家小诊所去“了断”呢?国内《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小诊所无证行医,承诺“百元止痒,一抹见效”,卖出的药品引起老王皮肤多处化脓,对其因过错致老王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而导致了损失的侵权行为应负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老王应该注意保管好在小诊所和合法医院买药、看病的医疗费收据、病历、处方等证据,找好证人,准时与小诊所协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小诊所的开办人赔偿经济损失。律商网 > 法律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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