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合同争议调解工作,准时解决合同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l1月3日的第79号令拟定发布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方法》。《方法》第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以达成肯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合同发生争议,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依据该《方法》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调解成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或者签订新的合同。”“调解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没强制实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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